新開發工業、科學園區產生廢棄物 以區內處理為原則

為確保園區產出廢棄物能妥善處理,臺灣環境部公告「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明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開發單位應在營運前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並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若開發單位於園區內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困難,可採園區外處理,但區內仍應預留對應設施用地面積。

依廢清法規定,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開發單位,應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完成後,才能營運,環境部今天公告「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為時參考,並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表示,處理原則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開發單位依據規劃流程評估產業業別、廢棄物種類及設置期程等事項,將評估結果併同環評書件送審。若開發單位於園區內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困難,採園區外處理者應提出區外處理設施評估依據及相關佐證文件,但區內仍應依照園區面積預留對應設施用地面積。

環境部發布處理原則作為環評審查依據,提供相關部會未來開發園區時落實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確保園區產出廢棄物能妥善處理。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重點整理

  • 新設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開發單位應在營運前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
  • 環境部公告「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以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園區開發行為時參考。
  • 明定園區產生廢棄物,以園區內處理為原則。
  • 若開發單位於園區內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有困難,可採園區外處理,但區內仍應預留對應設施用地面積。

開發單位應嚴格遵守環境部的規定,並在營運前設置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此外,政府應持續監督並對違規的開發單位進行處罰,以確保環境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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