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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國土計畫法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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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國土計畫法問答集

項次

問題

解答

1

都市計畫內擴廠,農業區變工業區。涉及國土功能分區變更。在 114.4.30 之後,我們還能擴廠嗎 ?

於國土計畫法正式上路後,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及使用分區變更程序。仍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特定工廠轉換為國土計畫後,特定工廠一點之於國土功能分區一面之特性,應如何銜接、目前是否有因應的方式。

如經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納管者,未來得於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申請使用,不受「點」或「面」之限制。

3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農地可申請部分變更併入,非都市計畫區未來可比照辦理嗎 ?

目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草案 )研擬方向,若屬符合產業創新條件第 65 條「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情形者,得於農 2、農 3 或城鄉發展地區申請從事工業設施使用。

4

114 年 4 月 30 日前土地若變更成功,對所有權人之權益有何影響 ?

依 112 年 7 月版本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草案 ) 第 2 條規定,於區域計畫法停第適用前,已依原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之案件,仍得依原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或申請內容實施管制。

5

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通盤檢討起算時間為何 ? 是以 110 年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公告,還是以 114 年國土計畫上路作為基準 ?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基於書圖一體,應俟第一版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時 ( 114 年 4 月 30 日 ) 起算,故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應於 119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通盤檢討作業。

6

目前都市計畫農業區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即可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然而未來國國計畫上路若將其劃設為農五,將無法再進行用地變更,是否將會產生制度銜接上的問題 ?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考量農發 5 係屬都市計畫農業區,未來仍應都市計畫相關規定實施管制。是以,倘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得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縱使未來劃設為農發 5 ,原則仍得持續辦理,尚無銜接上之問題。

7

若由農 5 變成為城 1,是否也被限制只能在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進行變更 ? 而不能走個案變更 ?

一、於 114 年 4 月 30 日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得調整之機制分述如下:

1.依據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每 5 年通盤檢討 1 次,倘有該項所列情事亦得適時檢討變更。是以,國土功能分區圖之調整作業,得於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時辦理。

2.次按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如為加強國土保育需求,亦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調整作業。

3.又本署刻正推動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如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評估為符合在地實質需求,得於該規劃另訂因地制宜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具該規劃經審議及核定後,得據以啟動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調整作業。

二、惟因無論農 5 或城 1 均屬都市計畫農業區,爰尚無須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又因農 5 變更為 城 1,亦非屬國土計畫法第 22 條第 2 項所述加強國土保育之樣態。是以,未來如欲由農 5 變更為 城 1,現階段僅得俟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法辦理通盤檢討時,始得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圖調整作業。

8

有關國土計畫變更途徑中,未來發展地區可劃為城 2-3。考量縣市劃設未來發展地區之面積較大、較小,在管制上是否可能會沒辦法達到國土計畫之積極的管制、無法滿足未來發展需求。

一、依據全國國土計畫規定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條件,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評估有擴大原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或開發計畫範圍者,得劃設為城 2-3,且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於劃設城 2-3 後之 定期間內,應就該範圍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使用許可計畫。

二、又依據本部刻研訂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草案 )」第 6 條規定,於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或依國土計畫法第 24 條取得使用許可前,位屬山坡地範圍者適用附表 1 農 3 類規定,其餘土地適用附表1 農 2 規定,並限以免經申請同意使用。是以,前開操作方式尚達到國土計畫積極管制及滿足未來發展需求。

9

區域計畫法廢止後,相關法令間的競合、延伸解釋等問題,應如何處理 ? 修正內容及進度應清楚公佈。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目的事業法令須配合國土計畫法修正部分,營建署前於 112 年 4 月盤點相關須修正之目的事業法律條文,函詢各有關部會意見,後續亦將洽請有關部會協助配合修正。

10

若未來國土功能分區上路後,相關子法配套措施還未完善即實施,恐將引起不必要之民怨。建議國土計畫實施時間應延期,待相關子法修訂後再落實。

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均將於 113 年底前全數訂定完成,以配合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時程。至其他目的事業法令部分,亦將洽請有關部會協助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