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 特定工廠土地有佔用國有土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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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標租、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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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土地或建物之登記謄本、地籍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位置略圖等資料備供公告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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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無下列情形者 得逕按現狀辦理標租
(一)經標租機關排除占用收回後,原占用人再度占用。
(二)標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標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未騰空返還。
(五)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六)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占用情節重大。
(二)標租機關已知占用人因占用涉有犯罪嫌疑,經司法警察調查、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中,尚未結案。
(三)依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應返還,尚未完成執行。
(四)原有合法使用契約關係,因違反約定經標租機關撤銷、終止、解除契約,未騰空返還。
(五)原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一年以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未經騰空收回。
(六)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等占用情節重大。
標租不動產,不得作下列使用
(一)作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上述現狀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三)殯葬相關設施。但土地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二)作為私有土地建物之法定空地、建築通路或併同公、私有土地建築使用。但按上述現狀辦理標租者,不在此限。
(三)殯葬相關設施。但土地使用分區為殯儀館用地或編定殯葬用地,現況已供殯儀館、禮廳及靈堂使用辦理現狀標租者,不在此限。
(四)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五)土石採取,或為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依國有財產署:
台財產署管第1040002500號解釋函
出具該未登記工廠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相關規定申請納管之證明文件,即可申請現況標租。台財產署管第 11040002500 號解釋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