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議題,中央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小於0.25公頃無法興建農舍,另高雄市府農業局針對申領休耕補助的田區,無法申辦興建農舍,針對這兩項規定,無黨籍高雄市議員朱信強認為損害農民權利,為弱勢農民抱不平。
朱信強議員指出,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小於0.25公頃無法興建農舍,所以許多農地內的農舍均屬違建,然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後,卻將農地工廠以特定工廠登記方式合法化。
他認為,保護農地是中央既定政策,但政府只限制農舍增建,反而修法幫助違規建蓋在農地上的工廠合法化;試問到底是違規未登記工廠損害農業大,還是一般實質農舍危害大?
而關於申請休耕補助者被限制興建農舍一事,朱議員直指農業局在坑殺農民建蓋農舍的權益,全台各縣市農業局處並未對領取休耕補助者限制其興建農舍,唯獨高雄市農業局片面從嚴認定及曲解休耕定義,百般刁難農民申請興建農舍。
朱議員進一步說,南部農民輪作模式,一期作水稻加上二期作休耕(颱風因素)再加上裡作蔬菜或雜糧,但農業局卻認定領休耕補助的田區,就不能申辦興建農舍,抹滅農民權益,所謂休耕應該是長期休耕,或未有耕作事實才對。
朱信強提到,他多次向農業局索討農委會是否有限制農民興建農舍的相關函文,但歷經四個月仍看不到相關函文,而農業局內規興建農舍自我檢討表,已逾越、牴觸了母法,建請法制局、政風處糾正或查辦。
原文網址:https://www.cdns.com.tw/articles/660013
光多工商顧問觀點
- 針對特定工廠一事,主要在於政府是為打擊非法農地工廠,即立法要求未符合工廠管理法之農地工廠,若未能依特工廠登記辦法合法化者,應停工與遷至相關合法之工業用土地或工業聚落區。依光多輔導案例來看,多數農地工廠只要你是在 105 年 5 月 19 前即有存在之事實,並於 109 年 3 月 19 日前完成特定工廠登記者,始可依法輔導進行就地合法化。並非無限制地將農地農舍違建經由特定工廠方式合法化。
- 針對 0.25 公頃無法興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 第 8-1 條第 2 點 「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法規詳情可參照這裡,興建農舍法規明定需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得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無片面拒絕農民進行申請,而若未達法定面積者 ( 10% 總面積 ),仍可興建相關農業使用設施,例如:資材室 … 等。
相關農業設施容許申請使用,可參考光多工商顧問服務 :興辦事業計畫 之 農業容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