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是一部規範國土使用、開發、保育及管理的法律,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土資源的永續利用,並且達到區域發展的均衡與整合。根據國土計畫法,國土計畫是指綜合考量國土利用、開發、保育及管理等因素,以達成國土整體發展之目標,並編製之計畫。此外,國土計畫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在編製國土計畫時應遵循的原則和程序。
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的背景及目的
台灣的國土規劃與管理,長期以來分別由《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和《國家公園法》等法規來執行,但這些法規各自為政,缺乏全國性的整合與協調,造成許多國土問題,如非都市土地的過度開發、都市計畫的無序擴張、部門計畫的競合衝突、氣候變遷的威脅等。為了因應這些挑戰,並追求國土永續發展,我國於 2016 年通過了《國土計畫法》,試圖建立一套全新的國土治理體制。
國土計畫法的主要目的如下:
- 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
- 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建立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的協調機制。
- 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提升國土品質與生態功能。
- 因應氣候變遷,制定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國土畫法與區域計畫法比較:
國土計畫法 | 區域計畫法 |
---|---|
以全國為單位,訂定全國性、政策性、整體性的空間發展計畫 | 以北中南東四個區域為單位,訂定現況性、管制性、分區性的空間分配計畫 |
將全國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並細分為12種分類 | 將非都市土地劃分為11種使用分區(如農業區、森林區等),並細分為19種用地(如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 |
引進成長管理概念,控制城鄉發展的總量及型態,避免零星發展 | 採用開發許可制度,容許不符合原本分區使用的開發模式,導致現況與計畫脫節 |
建立使用許可制度,對各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加以管制 | 建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各使用分區及其用地之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加以管制 |
設立國土計畫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國土計畫 | 設立區域計畫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以委員會方式審議區域計畫 |
區域計畫法的缺陷與問題
區域計畫法是我國目前規範非都市土地使用的主要法規,但該法存在許多缺陷與問題,影響了國土的永續發展與管理。
以下是區域計畫法的主要缺陷與問題:
區域計畫法採用現況編定的方式,將土地依其現有的使用情況劃分為不同的使用分區和用地,而非根據土地的資源條件、生態功能、景觀特性等因素進行合理的空間規劃。這種方式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和未來需求,也無法因應環境變遷和社會變動帶來的挑戰。
區域計畫法的層級單一,只有全國性和地方性兩種區域計畫,缺乏跨區域、跨層級、跨領域的整合規劃。各地方政府在擬訂區域計畫時,往往只考慮本地區的利益和發展,而忽視了與其他地區或全國層面的關聯性和影響性。
區域計畫法的影響力不足,無法有效指導都市計畫和部門計畫。區域計畫對於都市計畫的新訂或擴大,只能提出意見,而非具有決定權。這導致了都市計畫的無序擴張和供過於求,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環境負荷的增加。區域計畫對於部門計畫,如交通、能源、工業等,也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無法解決部門間的競合衝突或整合資源。
區域計畫法的缺陷與問題重點如下:
- 採用現況編定的方式,忽略了土地的潛在價值和未來需求
- 層級單一,缺乏跨區域、跨層級、跨領域的整合規劃
- 影響力不足,無法有效指導都市計畫和部門計畫
國土計畫法的優勢與改革
國土計畫法是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國土規劃與管理法規,其優勢與改革有以下幾點:
國土計畫法採用指導管制的方式,將國土規劃與管理的權責分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國性的空間發展策略和目標,並指導地方政府擬定各級國土計畫,以確保國土計畫的一致性和連貫性。
國土計畫法將全國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並細分為12種分類,根據各分區的特性和功能,訂定不同的使用項目和使用強度,以達到適地適用的原則。
國土計畫法建立全國整體規劃的體系,由上而下包括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特定區域計畫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等五個層級,以因應不同尺度和層次的空間發展需求。
國土計畫法強化部門協調的機制,設立國土計畫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各級國土計畫,並要求各部門計畫應與各級國土計畫相符合,以解決部門間的競合衝突或整合資源。
國土計畫法的優勢與改革重點如下:
- 採用指導管制的方式,將國土規劃與管理的權責分明
- 將全國劃分為四大功能分區及 12 種分類,根據各分區的特性和功能訂定使用項目和使用強度
- 建立全國整體規劃的體系,由上而下包括五個層級的空間發展計畫
- 強化部門協調的機制,設立國土計畫審議會,並要求各部門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相符合
功能區分 | 分類 | 說明 |
國土保育地區 | 一、自然保護區 | 以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及自然景觀為目的,禁止或限制人為活動的影響。 |
二、水資源保護區 | 以保護水源涵養地、水庫集水區及其他重要水資源為目的,禁止或限制可能影響水質或水量的活動。 | |
三、國家公園 | 以保護具有特殊自然景觀、生態系統、歷史文化或其他價值之國土,並提供適當之教育、休閒及研究活動為目的,依國家公園法劃設及管理。 | |
海洋資源地區 | 四、海洋保護區 | 以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及海洋景觀為目的,禁止或限制人為活動的影響。 |
五、海洋開發區 | 以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海洋資源永續利用為目的,規劃適當之海域使用項目及強度。 | |
六、海岸管理區 | 以整合海岸資源之保育與利用,並因應氣候變遷與災害防救為目的,規劃適當之海岸管理措施。 | |
農業發展地區 | 七、重要農業生產環境保護區 | 以確保農業生產能力及糧食安全為目的,嚴格限制非農業用途之開發。 |
八、農村再生發展區 | 以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及農村文化保存為目的,規劃適當之農村再生計畫。 | |
九、農業多功能發展區 | 以提高農業附加價值及多元化農業發展為目的,規劃適當之農業相關活動。 | |
城鄉發展地區 | 十、都市計畫地區 | 以促進都市整體發展及管理為目的,依都市計畫法劃設及管理。 |
十一、都市更新整備地區 | 以促進都市更新與整備為目的,規劃適當之都市更新計畫或整備計畫。 | |
十二、鄉村地區 | 以促進鄉村整體發展及管理為目的,規劃適當之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
國土計畫法的挑戰與困難
國土計畫法是一項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法律,旨在促進國土的永續發展,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及地方彈性。然而,國土計畫法的制定與執行也面臨許多挑戰與困難,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問題:
資料不足
國土計畫法涉及全國各種土地的劃分與使用,需要有充分而準確的資料來支持。然而,目前有些資料可能不完整、不更新或不一致,例如人口統計、土地登記、環境敏感區域等。這些資料缺失或差異可能影響國土計畫的規劃品質與效益。
民間反彈
國土計畫法對土地使用有較嚴格的管制,可能影響部分民眾或團體的權益或利益,例如農地違規工廠、都市更新整備地區、原住民部落等。這些受影響者可能會對國土計畫法產生抗拒或反對的態度,甚至採取抗爭或訴訟的行動。
部門衝突
國土計畫法涉及多個中央與地方政府部門的職權與責任,例如內政部、經濟部、農委會、環保署等。這些部門可能在國土計畫的目標、原則、指標、分區等方面有不同的看法或利益考量,可能導致溝通協調的困難或衝突。
執行效率
國土計畫法要求中央與地方政府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各級國土計畫的制定與實施,並定期檢討與修正。然而,國土計畫是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系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來規劃、審議、公告、執行和監督。在現有的資源與條件下,是否能夠有效率地完成國土計畫的各項工作,仍是一個挑戰。
總結
國土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都是我國規範國土使用的法規,但前者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旨在促進國土的永續發展,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城鄉發展及地方彈性;後者是一部已有數十年歷史的法律,主要針對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配與管制。而對於關心國土規畫的你,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持續參與相關議內容:
- 關注各級政府公告的國土計畫草案或修正案,並在公聽會或意見徵詢期間提出你的意見或建議。
- 關注各級政府實施的國土計畫相關措施或活動,如使用許可、都市更新、農村再生等,並在必要時提出你的意見或建議。
- 關注各級政府公布的國土計畫的執行成果或檢討報告,並在必要時提出你的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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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參考來源:
從區域計畫到國土計畫 – 光影互見的國土治理體制變革 | 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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