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即將到來的國土計畫法 ! 將全面管制農地相關變更,你可以做的是 …

國土計畫法,主旨在於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法規內容只能說用嚴謹與複雜來比喻。

國土計畫法主要畫分

為強化國家空間指導,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該發展的地方發展,國土功能區分畫設為以下四個部分:

  1. 國土保育地區:保育及保安
  2. 海洋資源地區:整合多元需求永續利用
  3. 城鄉發展地區:集約發展 / 成長管理
  4. 農業發展地區:確保糧食安全

故將現有的區域計畫法,升級為國土計畫法。

國土計畫法上線後的挑戰

國土計畫法預定在民國 114 年 5 月 1 日全面實施,到時針對農地上的管制將不在以區域計畫法實行,農地後續若想再經國興辦事業計畫,想進行用地變更的難度將大大提高。

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34 條第一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規定之限制。」

另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第四項:「興辦工業人為擴展工業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於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繳交回饋金;其回饋金之計算及繳交,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農地進行變更工業用地,對於公有土地的購買條件大幅放寬,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43 條第三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 5 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又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 65 條第五項:「第一項擴展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由各該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或出租,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計價方式,按一般公有財產計價標準計算。」

若農地條件符合,應把握機會進行合法變更申請,提供資產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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