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修正:延長公告域土功能分區圖期程以確保民眾權益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正。修正內容主要是將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公告域土功能分區圖的期程由四年延長至六年,以確保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能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不能忽視民意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

修正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 ( 市 )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六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域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期起,區域計畫法將不在適用。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 ( 市 )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 ( 市 )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域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期起,區域計畫法將不在適用。

說明

為保民眾權益,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應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不能忽視民意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爰修正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二年,即該期限為「六年」

重點整理

  • 國土計畫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正
  • 將公告域土功能分區圖的期程由四年延長至六年
  • 確保在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審議的過程中能透過多元管道持續與民眾溝通
  • 不能忽視民意逕為審議通過據以實施

此次修正強調了民眾參與和權益保障的重要性,對於工商界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訊息。需要密切關注這種法律變革,並積極參與相關討論,以確保我們的聲音被聽見。同時,我們也應該提高我們的法律意識,以便更好地適應這種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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