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臨時工廠 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相關辦理說明

製造業業者如何依法申請聘僱移工。業者必須持有工廠登記證明,並遵循特定工廠登記程序。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的業者,可合法化土地及建物,並在有效期限內申請聘僱移工。此外,曾取得臨時工廠登記且聘有移工的業者,在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可保有聘僱移工資格。

有關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得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一案,請轉知所屬單位依說明辦理。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製造業業者應持工廠登記証明始可申請招募許可及聘僱移工。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 ( 下稱工輔法 ) 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 下稱特登辦法 ) 相關規定,工廠向地方政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 下稱特登 ) 程序流程為:

  1. 111 年 3 月 19 日前請申納管,並取得申請納管證明文件。
  2. 112 年 3 月 19 日前提報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提報特登申請書等文件,廠商最遲於 119 年 3 月19 日改善完成並取得特登。
  3. 取得特登証明者,得依法辦法土地及建物合法化,特登有效期限至 129 年 3 月19 日止。

配合經濟部工廠輔導管理政策,本部前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勞職管字第 1000505406 號函釋,取得臨時工廠登記 ( 下稱臨登 ) 之製造業者,得比照一般工廠向本部申請移工。又依本部 109 年 4 月 29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90503927 號函釋,針對過去已取得臨登且曾聘有移工之業者,於取得特登後,得繼續保有聘僱移工資格。

至於曾取得臨登但未曾聘有移工之取得特登證明工廠,或新取得特登記明工廠,皆已依工輔法規定完成登記,於有效登記許可期間內,可從事物口製造與加工,與一般工廠從事內容相同,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相關法令,取得特登證明工廠之業者,得依經濟部訂定之受理申請作業規範 ( 要點 ) 申請僱製造業移工,依工法及特登辦法相關規定,持經濟部核准文件及特登證明文件與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文件,依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聘僱移工之國內招莫求才、申請聘僱許可及聘僱管理相關事宜。

勞動部函文:點此另開啟分頁

重點整理

  • 製造業業者需持工廠登記證明申請聘僱移工。
  • 特定工廠登記程序包括申納管、提報改善計畫、取得特登。
  • 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至 129 年 3 月 19 日。
  • 曾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可繼續聘僱移工。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的業者可申請聘僱製造業移工。

製造業業者應積極了解並遵循相關法規,以確保聘僱移工的合法性。同時,政府機關應提供清晰的指導和支持,以協助業者順利完成登記和聘僱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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