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問題 | 解答 |
1 | 經濟部推估農地工廠家數與農委會及環團推估數字差距過大。 | (1) 環團以稅籍資料推估,容易出現眾多糕餅麵包店等眾多小型無須辦理工廠登記的行業。 (2) 外界將許多農地上鐵皮屋皆判定為工廠。 |
2 | 106年行政院通過「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之後只拆除17間,接下來兩年多,都沒有後續行動。 | (1) 拆除違章工廠係依建築法規由地方建管單位負責。 (2) 本部持續督導地方政府依工輔法執行停工、處罰鍰、停止供水供電作業。 |
3 | 政府應落實管制法令,落實土地使用分區。 | 內政部已公告全國國土計畫,各縣市亦於近年陸續提出縣市版國土計畫,以取代現有土地使用分區制度。 |
4 | 以產業協會或地區性協會為協調單位,形成廠商聯合擔保低利、長攤提借貸制度。 | 經濟部已公告特定登記工廠合法化融資貸款要點,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擔保,提供辦理土地合法化業者優惠貸款方案。 |
5 | 政府導入合理預算,結合學界環工知識與產業界實務,落實環境污染實質改善。 | 經濟部已成立特定工廠輔導團,提供非屬低污染之臨登工廠申請特登時污染防治技術輔導資源。 |
6 | 工輔法基金應包含消防廢水處理費用及環境民眾健康損害賠償。 | (1) 依工輔法現有規定,未登記工廠業者在申請納管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期間,應繳交納管輔導金;取得特登後至完成用地變更期間,應繳交營運管理金。 (2) 營運管理金及納管輔導金由地方政府收取及專用於輔導未登記工廠及改善周邊公共設施之用,並優先運用於空污水污處理與改善。 |
7 | 公民訴訟必須修入工輔法。 | 現行環保及國土法規均已有公民訴訟的規定,未登記工廠如發生危害,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均可依上述規定提起訴訟。 |
8 | 工廠蓋在農地上,外部成本給社會吸收,而手上的閒置土地,炒起來了,脫手就可以牟利。 | (1)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9規定限制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不得將工廠土地及建築物轉供他人設廠。 (2) 農地工廠之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應先取得農業機關同意才能變更。變更後並採計畫管制,完成建築物及工廠合法登記,且永久限低污染使用。 |
9 | 改善計畫施行中必然會改善建物結構,以致現場照片不符,這方面又如何認定? | 現場照片目的係為確定工廠所在位置、持續存在事實及土地使用現況等,以利辨識納管對象是否為工廠。 |
10 | 請問30年的老舊廠房可以先拉皮後再申請嗎?廠地面積不變,會因屋頂顏色不同退件嗎?或可先申請納管後再拉皮加強結構嗎? | 個案問題由所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 |
11 | 如果我納管時已同步做好改善,但後續文件如被駁回? | 申請如遭駁回,業者可依行政訴訟法提出行政救濟。 |
12 | 申請臨登或特登有一大部分時間案件是在政府單位審核,這個費用也是業主自行吸收嗎?(之前申請臨登有4、5個月的時間都在等承辦審核,每個單位都要4、5個月加起來超過兩年了) | 考量申請案件數量龐大,地方政府人力及資源有限,故需給予地方政府充足審查時間。且此期間在特登辦法第18、19條已訂有期限,非無限延長。 |
13 | 工廠改善期間是否要停工?有廢水製程的也有廢水處理設備,但無申請許可。 | 工輔法未規定工廠改善期間需停工;已納管未登記工廠可持工廠改善計畫核定函,向環保機關申請環保操作許可。 |
14 | 已有臨登工廠登記,需要申請納管與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嗎? | 取得臨登者,按特登辦法草案相關規定,可以原臨時工廠登記事項範圍,申請轉換為特定工廠登記,無需申請納管與提出工廠改善計畫。 |
15 | 農地上違章倉庫,若實際無生產,是否需接受納管,甚至特登合法化? | 倉庫非屬工廠,不需要申請納管。 |
16 | 改善計畫應備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六份都需正本嗎? | 有關改善計畫應備文件及其相關證明文件查驗,係屬縣(市)政府權責,是否都需正本,特登辦法並無規定。 |
17 | 有關特登辦法第13條「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對比第8條「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試問納管程序是否不需核定或被告知文件已完備? | 第8條「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係申請人無法收到通知納管文件,僅能以電話向申辦單位詢問納管案件是否駁回。第13條「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係申請人收到通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文件。 |
18 | 已申請特登後20年內若因景氣或其他因素至工廠申請停業(停止生產)時,需繳交營運管理金嗎? | 依工輔法第28條之9第2項規定,特登工廠歇業者,於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即不需繳交營運管理金。 |
19 | 在工廠改善計畫書中,如何認定業者僅有員工生活污水而無行業產生之廢水?認定之主管機關為何? | 生活污水或事業廢水之認定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權責。 |
20 | 工廠改善計畫如有「正當理由」可展延至119年,等於有10年緩衝期,太過寬鬆。 | 工輔法第28條之5第6項規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自109年3月20起十年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展延期間亦不得超過該期限。 |
21 | 消防設備法令要求,有涉及廠房面積。填寫特定工廠申請書時,其面積是否需建管或建築確認完,再由消防機關作為依據來要求設置消防設備? | (1)於申請特登時,消防安全措施業已改善完成,申請時應檢附「出具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2)登辦法草案規定略以,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申請特登案件審查時,應邀集環保、消防、水利、水保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應辦理現場會勘。申請書廠房面積是否需建管或建築確認?地方政府可依前開規定邀集府內相關權責單位聯合審查確認。 |
22 | 消防圖說查驗准件,該圖是否需取得建築師或技師簽證? | 辦理有關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審查作業(比照臨登二階段實質審查作法),其建築圖說應經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或取得政府機關核定文件(如建物成果測量圖)。 |
23 | 消防主管機關就之工廠改善進行審查時,須以實際廠地面積為據,是否需於特登辦法中明定應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 為便於民眾自行填寫改善計畫,提送計畫階段免技師簽證。改善完成後,需取得技師簽證方可申請審查小組實地現勘並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
24 | 因納管後續工廠改善計畫,涉及環保、消防等事項,建請經濟部與環保署、消防署討論,達成共識後,以利各縣市政府環保局、消防局有所依據憑辦。 | 有關改善計畫涉及環保、消防等相關規定,本部將與環保署、消防署商討達成共識憑辦。 |
25 | 工廠改善計畫應於核定後兩年內改善完成,惟依消防法規,消防主管機關知悉業者違規情形後,業者須於1至2個月內改善完成,法規扞格之處應如何處理? | (1)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消防單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倘發現設備不符規定,業者需於期限內改善完成。 (2)改善計畫涉及整體消防設施改善,業者改善完成後,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審查。 |
26 | 改善計畫展延之最終期限為特定工廠核定之最終期限,恐造成極端案件審理窒礙,考量審理需要,建議將改善計畫展延之最終期限提前移之。 | 地方主管機關如認有審查時間之疑慮,得依個案自行決定展延期限,非所有案件展延期限均為119年3月19日。 |
27 | 在未登記工廠停止供水電作業程序中,什麼情況下經濟部會以書面通知地方?中央要如何得知地方有瀆職情形?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怠於依法執行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之停止供電、供水者,本部得經由工輔會報決議後,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六十日內處理完成,屆期仍不作為者,本部得代行處理。 |
28 | 同一廠址中,有部分面積是廠房,部分是農舍,當初申請臨登的範圍並未包括農舍。若廠房(臨登範圍->特登),用地變更後,該原有農舍會不會不符1/10農地的矛盾? 請問:可以直接換證->地目變更? | 有關農舍相關規定屬農發條例(農委會)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營建署)管轄,後續將納入議題與相關部會討論。 |
工商顧問 相關內容
【問與答】其他
各式有關內容常見問與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