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減碳趨勢,臺灣政府修訂放流水標準,對金表、電鍍及製革等產業增訂氨氮等分階段加嚴標準。業者為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限值,改變傳統廢水處理思維,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這些氨氮減量成果反映在業者廢水排放的檢測申報結果。
由於高濃度氨氮廢水排放於水體對生物具有毒性,且會消耗水中溶氧影響水體品質,於 106 年 12 月 25 日修訂放流水標準,針對金表、電鍍及製革等產業增訂氨氮等分階段加嚴標準,第 1 階段已於 110 年 1 月 1 日生效,排放削減約 73%,流域水質改善率約 29%,第 2 階段將於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總計影響對象 1,587 家,若違規最高可處 2 千萬罰鍰。
環境部表示,自放流水標準增訂氨氮管制以來,業者為符合放流水標準排放限值,紛紛嘗試將含氮濃度較高的廢水獨立分流,並轉變傳統廢水處理思維,改採行資源循環技術,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例如,有事業將金表及電鍍業氨氮廢水經氣提吸收與結晶純化後,產製固態氯化銨回原產業製程端使用;亦有國內半導體廠,將氨氮廢水經薄膜技術(脫氣膜)、吸收及結晶乾燥後,產製硫酸銨結晶,或再轉製成高價氨水再利用。
環境部進一步表示,這些氨氮減量成果也反映在業者廢水排放的檢測申報結果。109 年增修標準生效前之氨氮排放總量約為 1 萬 3,279 公噸,至 112 年氨氮排放總量降為 3,600 公噸,削減總量約為 9,679 公噸,削減率達 73%;另在反映河川水質上,以放流水標準增修影響對象排入較多之大漢溪為例,109 年氨氮濃度平均值 1.78 mg/L,降至 112 年 1.27 mg/L,流域氨氮水質改善率約 29%。
環境部事後於放流水標準修訂後有同步進行調查,以掌握業者污染削減情形及改善進度。調查顯示,大部分業者已於緩衝期內完成改善;惟仍有少部分業者,尚未能符合 113 年第二階段加嚴標準,未來一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獲,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將遭處新台幣 6 萬元以上 2 千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來源:NewTalk 新聞
重點整理
- 政府修訂放流水標準,對金表、電鍍及製革等產業增訂氨氮等分階段加嚴標準。
- 業者改變傳統廢水處理思維,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
- 業者的氨氮減量成果反映在廢水排放的檢測申報結果。
- 有少部分業者尚未能符合 113 年第二階段加嚴標準,一旦違規將遭處罰鍰。
業者應繼續努力符合放流水標準的排放限值,並透過資源循環技術將含氮廢水處理再生為有價產物。此外,政府應持續監督並對違規的業者進行處罰,以確保水質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