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改善計畫需注意:新竹市雨污水分流排放相關申請與解說

為了保護新竹市的水資源,新竹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規定所有工廠需進行雨污水分流排放,包括特定工廠改善計畫。透過這樣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工廠的污染物質進入水源,維護水資源的品質。特定工廠改善計畫中,工廠需要對其排放的污水進行檢測和監控,確保符合排放標準和要求,並建立專門的雨污水分流系統。此外,工廠還需要進行定期的污染物檢測和報告,以確保符合環保法規和相關條例。新竹市政府將持續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確保工廠遵守相關法規,達到保護水資源和環境的目標。

雨污水分流排放法源依據

根據新竹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特定工廠需進行雨污水分流排放,以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特定工廠在進行生產活動時產生的廢水需要經過處理,而雨水也必須分流排放,以減少對下水道系統的負荷。因此,建立雨污水分流系統必為特定工廠在改善計畫階段必須遵守的法源依據。

雨污水分流系統實施要點

特定工廠在建立雨污水分流系統時,需要考慮排水系統的建置、管線配置、流量計算等實施要點。特定工廠需要依照改善計畫中所提出之方式,建立專門的雨污水分流系統,並且必須符合新竹市政府所訂定的排放標準和法令規定。工廠需要持續監測排放水質,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標準要求。

分流相關圖說必要文件:

一、現況位置圖(建築基地至污水下水道聯接口)。(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地下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一樓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二樓至頂樓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五、屋頂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六、配管立面圖。
七、圖例及說明,建築基地總排放量與下水道聯接管負荷之評估報告。
八、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水質標準如下:

一、水溫:攝氏四十度
二、pH 值:五至九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四百毫克/公升
四、化學需氧量:六百毫克/公升
五、懸浮固體物:四百毫克/公升
六、油脂(正己烷抽出物):二十毫克/公升
七、酚類:一毫克/公升
八、氟化物:十五毫克/公升
九、總汞:零點零零五毫克/公升
十、鎘:零點三毫克/公升
十一、鉛:一毫克/公升
十二、鉻(六價):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三、砷:零點六毫克/公升
十四、銅:三毫克/公升
十五、鋅:十五毫克/公升
十六、鐵(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七、錳(溶解性):十毫克/公升
十八、鎳:一毫克/公升
十九、銀:二毫克/公升
二十、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十毫克/公升
二十一、硼:一毫克/公升
二十二、硒:零點五毫克/公升
二十三、硝酸鹽氮:五十毫克/公升
二十四、總氨基甲酸鹽:零點五毫克/公升
二十五、甲醛:三毫克/公升
二十六、有機汞(甲基汞):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二十七、有毒物質: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二十八、放射性物質: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有關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規定
二十九、易燃或爆炸性物質: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三十、多氯聯苯:低於五倍方法偵測極限
三十一、動物羽毛及纖維:大於一毫米孔徑所篩出之動物羽毛不得超出八十五毫克/公升

排入污水下水道之下水超過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者,應設置前處理設施或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改善完成,使處理或改善後之水質符合規定標準後,始得排入污水下水道。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 上述內容取自於新竹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雨污水分流申請

特定工廠進行雨污水分流排放前,需要向新竹市政府申請工廠排水許可證。申請時需要提供相關的文件,包括工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工廠設備清冊、排放水質檢測報告等。申請過程需要經過相關單位的審查和評估,以確保排放水質符合標準要求。

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由新竹市政府代為興建污水用戶排水設備:

一 、為加速推動提昇污水普及率地區,並經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地區或即將可使用地區。

二 、巷道寬一‧五公尺以上或不足一‧五公尺情況特殊而有興建用戶排水設備之必要者。

三 、聯接用戶排水設備達二戶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施設用戶排水設備。

所完成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用戶自行負責。工程範圍包括管渠、附屬設施等。

未申請可能面臨的相關罰責

如果特定工廠沒有進行雨污水分流排放的申請,就可能面臨罰責。根據「新竹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的規定,未經核准排放污水、涵蓋管線、建築物等影響下水道排水的行為,依條文第三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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