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農地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是一個重要的步驟,但還不足以確保工廠不會被強制拆除。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工廠擁有人需要進行額外的程序。特定工廠擁有人必須在特定工廠登記後,提出用地計畫並完成用地變更,這是實現合法化的關鍵一環。具體來說,如果工廠位於非都市土地且面積小於 2 公頃,則需要將其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果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則需要取得《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的變更認定函,然後進行都市計畫個案的變更,以建立特定工廠專用區。為了順利完成用地變更,建議特定工廠的擁有人委託專業土地變更業者,以確保合法化程序能夠快速實現。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僅為第一步,特定工廠的擁有人必須積極參與用地變更程序,以確保工廠不會被強制拆除,並繼續合法運營。
農地工廠的由來
台灣的農地工廠問題始於 70、80 年代,當時全國各地採用「客廳即工廠」的製造生產模式,這種模式推動了經濟快速發展,但也導致農業生產環境承擔了工業發展所帶來的污染和危害。農地工廠問題包括了空氣污染、噪音、工業廢水排放、事業廢棄物和土壤污染等等。此外,農地工廠通常在建築結構、消防、衛生和工安等方面不符合法規要求,經常發生火災和建築坍塌等事故,造成社會人倫悲劇。
為解決這些問題,《工廠管理輔導法》在 2019 年公布修正條文,引入了特定工廠登記制度,以全面納管和就地輔導的原則來逐步改善和合法化農地工廠。修法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開始實施,要求未登記工廠符合一系列條件才能申請納管。符合條件的工廠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完成改善,最終在 2040 年前獲得特定工廠登記。
未登記工廠納管的 4 項條件
在工輔法修法後,於 2020 年 3 月 19 日開始實施,未登記工廠若符合以下四項條件則可申請納管:
1.2016年5月19日前具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持續運營之事實
2.屬低汙染事業
3.非法令禁止製造產品之工廠
4.非屬經濟部/縣市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區位
若符合上述條件且在工輔法修法公告實施日之 2 年內 ( 2022 年 3 月 19 日 ) 提出納管申請,並於納管後 1 年內 ( 2023 年 3 月 19 日 ) 提出改善計畫並完成改善可申請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於 9 年內 ( 2032 年 3 月 19 日 ) 提出用地計畫書,最後特定工廠登記證將在 2040 年 3 月 19 日失效,所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登記之廠商可盡早提出用地計畫,用地變更完成合法化後可減少每年須繳交之營運管理金。
國土計畫法下農地工廠的挑戰
《國土計畫法》於 2016 年 5 月 1 日發布,並即將於 2025 年 4 月 30 日正式全面實施,其中國土功能分區圖將劃分土地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等四類。
在國土規劃中分為四大區域,對特定工廠的管理原則主要包括:
- 優先輔導特定地區,如產業群聚地區。
- 輔導轉型低污染工廠或遷廠,對於非低污染產業的工廠,積極輔導轉型或遷移。
- 推動土地合法化,對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以前設立的零星農地工廠,可以在特定工廠登記後提出用地計畫完成用地變更。
而對於 2016 年 5 月 20 日以後新農地工廠,即便未來國土功能分區上路實施後,地方政府仍可能會依法斷水、斷電並強制拆除。
特定工廠業者應快提出用地計畫
若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須依工廠登記之範圍、製程、廠區配置等,於 2032 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計畫,若工廠位於非都市土地且面積小於 2 公頃,須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若工廠位於都市計畫內之農業區或保護區,則須取得《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變更認定函,並據以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特定工廠專用區,建議特定工廠之用地變更須委託專業土地變更業者,方可快速協助農地工廠完成合法化。
( 上述部分資料參考於 Yahoo新聞 )
光多科技成立工商顧問服務團隊,針對用地計畫上具充足案例經驗,可隨時與光多進行聯絡。以下用地計畫案例內容建議使用電腦進行查看,以獲得較好的觀看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