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地工廠消防安全相關研析討論說明

消防安全相關研析與消防安全申報範例

有關於違章工廠的消防安全,立法院於 109 月 6 月 23 日,針對違章 ( 未登記 ) 工廠消防安全管理研析,主要針對法規範有消防法、建築法 等進行探討研析。

研析討論內容

違章工廠與倉庫經常引發惡火,首善之區台北市依其產業發展局的認定目前有 222 間未登記工廠,但依消防局的認定則有 235 間違建工廠,為潛在高危險建物。該市松江路一處違章倉庫去 ( 2019 ) 年 12 月底發生火災,亦造成多名消防隊員受傷。該市府過去 5 年來僅成功輔導未登記工廠 11 間轉型,不到1%,況且平均每 3 家只稽查 1 家,恐怕成為不定時炸彈,其中屬於中、高汙染事業者有 2 家,低汙染事業者 220 家 。

違章工廠 ( 倉庫 ) 發生火警的新聞常被報導,這類型大部分建物的特徵就是以鐵皮屋所蓋成的超高違建,只要一發生火警幾乎都是狀況慘烈,甚至人員的傷亡,即使有過那麼多的慘痛經驗,然事過境遷後似乎又很容易被遺忘。經向該市府消防局詢問相關情形,其表示對於這種違建能依消防法第 6 條的規定,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下稱設置標準 ),要求管理權人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但實務上又會考量到蓋鐵皮屋的違章工廠,就是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才以鐵皮屋搭建,進而對於其內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難以同合法建物確實的被要求設置,但每年都會有安檢小組進行消防檢查。

殷鑑不遠,2019 年 10 月 3 日,台中市大雅區台灣百慕達紙器違章工廠,造成 2 位消防員殉職。台中地檢署追查時,業者宣稱一切合法,但檢方查出其在農地興建違章工廠,還偽用停車場等名義向台電申請用電,接著私自拉電線,又沒定期維護,廠房也沒排煙設備,以及在防火通道增建遮雨棚,電線短路起火後造成延燒,最後依公共危險罪及違反消防法將其起訴;令人不解的是主管機關為何在慘劇未發生前,一直無法給予強力要求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的規定做改善或設置,甚至處罰或依法移送 ?

有專家學者以火災動力學理論,解釋了這類超高的違章建築發生火災時火場的變化情形,指出在英美國家教育他們消防人員,一入室內火場先不射火點,而是先朝天花板下方濃煙層射水幾次,使其冷卻,因這些氣相燃料比地面上固相燃料還危險,而冷卻天花板一定不會發生閃燃。因此類超高工廠火災本身火載量與火災猛度大,進入滅火本具極大風險,美國在 100 多年前就有特別注意防範。

在 18 世紀工業革命,美國製造工廠因應發展大量興建。但這些工廠卻不時面臨火災光顧,造成心血及財力付之一炬。後來,1874 年研發灑水管路,一旦火災時,消防隊將消防車水送入廠房天花板上已布置固定的管道,如此就能噴灑燃燒位置。因此,消防人員不需入內,而在建築物外部透過管路注入即可。

天花板設置灑水管路設備,日本如同各國一樣,對地下層火災非常敬畏,這種火場是高溫濃煙瀰漫,內部極熱不穩定,且面積大時易使入內消防人員空間迷向,故日本消防法規規定,地下層面積達 700 平方公尺,應設連結灑水設備,亦即與美國一樣,於天花板下方設置管路,火災時從外部以選擇閥送水,進入管道中灑水頭(開放式)至火點上方,即是一種有效滅火,且投資經濟成本低,又能保護消防人員。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借鏡國外做法,即合乎安全、有效與經濟。或許,中央政策或法規不完備應適時予以調整,避免已數十位殉職之火場,再度成為消防勇士之最後終結戰場 。

審視設置標準雖對於各類場所依其用途分類,應設置何種消防安全設備皆有明確的規定,但該標準基本上亦是為合法建物所設計,對於違章工廠這種具有超高特性的建物,似無特別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全國為數眾多之違章工廠的消防設備設置、安檢及救災人員之訓練、操作等目前尚欠缺全國統一的標準。

針對這種超高特徵的鐵皮屋工廠或倉庫,應該具有特別被要求設置消房設備的規定,由於現行法規的不完備,茲對具超高特徵之違章工廠、倉庫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建立超高建物之消防設置標準

審視目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規定,欠缺針對超高建物建築所做的規定,尤其對違章工廠未定有特別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就所知台北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會依該設置標準的某些規定來做適度設置的要求,但因違章工廠所有人為省成本或規避安檢,甚或民代的壓力,以致無法有效處理;全國各地的消防主管機關亦可能面臨同樣情形,以致於違章工廠消防安全問題層出不窮,轉由社會來負擔風險的成本。

依設置標準第 17 條 與第 155 條規定所謂的「高層建築物」,係指分層設置消防設備之高樓層建物,與此類單一超高層建物有別,建議參考第 71 條第 1 款「飛機庫等場所」之超高特徵的建物的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特別訂定標準予明文規定,讓執法人員有所依據。

建立消防與建築管理通報機制

就消防安全與建築管理而言,應對超高違章工廠建立專案處理;換言之,此類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不應只考慮到是否為合法建物,其防火隔間、避難出入口、安全梯等與火災直接相關的項目,消防及建管單位應建立通報機制,針對違章建築部分之消防安全設備應要求其依前項設置標準規定設置,至少對具高風險性的違章工廠、倉庫等建物的要求應該如此,並依該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6 款之規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的方式辨理公告。

加強訓練與火場搶救 SOP

建議徹底研析這類超高之違章建築火場變化的特性,該類火災本身火載量與猛度大,進入滅火本具極大風險,可學習英美國家的救災知識,教育消防人員,以提升防護效能及公共安全。

光多工商顧問觀點

秉持協助輔導之立場,在光多規畫相關農地工廠改善事宜,均符合消防法規之要求。並善盡與輔導業者溝通之責,讓業者明白,消防一事不在於「提供稽查」,而是在於「避免生命、產財損失」,一切仍有賴地方政府、業者、輔導方共同努力。不因為節省消防開支,而輕乎相關設置與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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