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問題 | 解答 |
1 | 第28條之9規定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獨資事業不得變更負責人,是否有轉變方式?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在土地尚未合法並取得一般工廠登記之前,事業主體、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均受此限制。 |
2 | 依第28條之9規定,倘統一編號未改變,公司名稱可以換嗎? | 可以單純更改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未改變)。 |
3 | 納管後企業社可以變成公司嗎? | 第28條之9規定特定工廠不得變更隸屬之事業主體,獨資事業(如企業社)不得變更負責人。建議在納管前先登記為為公司,再申請納管。 |
4 | 承租廠房的農地工廠如何辦理特定工廠登記?未來的權利義務和列管? | 1.申請納管對象為工廠而非地主,故應由工廠(即承租戶)提出申請特登。 2.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免受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規定處罰,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並得辦理土地變更。但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不得轉供、不得增加面積等。 |
5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規定,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高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如果想要變更為同樣是低污染產業類別及產品是否可以?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不得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但可增加或變更為低污染產業類別及產品,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
6 |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工廠或未登記工廠申請為特定工廠登記後,用電是否有限制?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 |
7 | (1) 可以把現在工廠的同一地號上的廠房擴建嗎?(因容積率與建蔽率都沒有問題) (2)土地合法後可以變更營業製造等項目嗎? | (1) 擴建如屬105年5月19日前新增之建物,得申請納管。 (2)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完成用地變更後得申請一般工廠登記,在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下,得變更營業製造等項目。 |
8 | 獨資或合夥組織的臨登工廠為變更事業主體為公司組織,重新申請納管以取得特登,如何證明前後兩組織關聯性? | 此情況不在原登記事項,不可以直接轉換為特定工廠,必須重新申請納管。獨資、合夥得在申請納管前完成公司登記,以公司名義申請。納管後,獨資、合夥不可再變更為公司。 |
9 | 辦理特登工廠是否要強制安裝太陽光發電設備? | 並無強制性規定取得特登要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特登業者自願性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得以「特定工廠登記核准函」作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之1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向能源主管機關申辦裝設太陽光電。 |
10 |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是否可申請外勞? | 目前勞動部僅開放臨登且當時已申請外勞的業者,於轉換特登後可繼續聘僱外勞,並未開放既有臨登換證但從未申請外勞者及新申請特登業者,經濟部將持續協商。 |
11 | 廠商於臨登階段已聘僱外勞,且已辦理臨轉特在案,後因工廠擴建重新納管,業者擔心重新納管取得之特定工廠新證號將取代臨轉特之特定工廠舊證號,影響聘僱外勞權益。 | 未登記工廠查處情形檢討第8次會議決議略以,原臨時登記工廠轉換特定工廠登記後,又將105年5月19日前擴建之廠地、廠房或附屬建築物併同原登記範圍申請納管並申辦特定工廠登記,於核准之新證號准許使用原臨時登記工廠轉換特定工廠登記之舊證號,但變更後之事項(包括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等)須註記載明。 |
12 |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需檢附合法用水源相關證明文件,部分地區無自來水管線建置(如大寮區),建請市政府協助或補助業者,自來水管線的建置。 | (1) 依工輔法第28條之8,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該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於前階段工廠改善計畫時,業者可先以購水等合法水源方式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復向台水公司提出申請,由水公司依區域性整體用水量、管線長度等進行評估。 (2) 輔導金用於無自來水管線建置(如大寮區),是否符合周邊公共設施改善用途,建請高雄市政府評估辦理可行性。 |
13 | 特登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如何認定? | 考量實務上農地工廠無門牌號碼,是特登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所述「地址」並無限於門牌號碼,亦包括土地地號等足以辨別為同一地點即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認定用電單據記載之地址與申請納管地址是否為同一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若仍有疑義,得辦理現場勘查確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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